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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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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30 08:19    作者:安监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

一、事项名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

二、设定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

三、申请条件:

(一)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2、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3、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

(二) 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

2、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3、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4、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5、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同一厂区内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必须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三)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四)企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对已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和储存设施,应当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五)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六)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七)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2、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3、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4、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5、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6、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7、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8、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

9、变更管理制度;

10、应急管理制度;

11、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12、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13、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14、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6、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

17、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18、承包商管理制度;

19、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八)企业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

(九)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企业应当有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

(十)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十一)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十二)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十三)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为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十四)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应急管理要求: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2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3、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

(十五)企业除符合本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四、办理材料:

1、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2、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4、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

5、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7、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8、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9、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10、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11、新建企业的竣工验收报告;

12、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13、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

14、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地点:市行政服务大厅安监局窗口

六、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

七、联系电话:0474-8156797

八、办理流程:企业申请    窗口受理     审查     批复     报自治区安监局

九、责任部门:乌兰察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十、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情况:免费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初审

 

一、事项名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二、设定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

三、申请条件及提交材料:

(一)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如下变更材料:

1、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2、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3、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原生产装置新增产品或者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对该生产装置或者工艺技术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提交安全评价报告。

(三)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

四、办理地点:市行政服务大厅安监局窗口

五、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

六、联系电话:0474-8156797

七、办理流程:企业申请    窗口受理     审查     批复     报自治区安监局

八、责任部门:乌兰察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九、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十、收费情况:免费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一、事项名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二、设定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

三、申请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

四、办理材料

1、申请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2、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4、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

5、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7、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8、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9、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10、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11、新建企业的竣工验收报告;

12、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13、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

14、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地点:市行政服务大厅安监局窗口

六、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

七、联系电话:0474-8156797

八、办理流程:企业申请    窗口受理     审查     批复     报自治区安监局

九、责任部门:乌兰察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十、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情况:免费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

一、事项名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

二、设定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

三、申请条件:

(一)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5、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二) 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三) 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2、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3、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5、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

四、办理材料: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三)安全评价报告。

五、办理地点:市行政服务大厅安监局窗口

六、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

七、联系电话:0474-8156797

八、办理流程:企业申请    窗口受理     审查     发证  

九、责任部门:乌兰察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十、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情况:免费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审查

一、事项名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审查

二、设定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

三、申请条件: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市安监局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四、办理材料:

(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五、办理地点:市行政服务大厅安监局窗口

六、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

七、联系电话:0474-8156797

八、办理流程:企业申请    窗口受理     审查     发证  

九、责任部门:乌兰察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十、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情况:免费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审查

一、事项名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审查

二、设定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

三、申请条件: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政务大厅市安监局窗口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

四、办理材料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延期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三)安全评价报告。

五、办理地点:市行政服务大厅安监局窗口

六、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

七、联系电话:0474-8156797

八、办理流程:企业申请    窗口受理     审查     发证  

九、责任部门:乌兰察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十、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情况: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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