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安监非煤字〔2010〕161号
转发《自治区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做好矿山、尾矿库等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安监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做好矿山、尾矿库等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应急〔2010〕1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防治水工作的意见》(安监总管一〔2010〕75号)与自治区安监局提出的四项要求,请各级安监部门与有关企业认真做好矿山、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严防洪涝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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