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政策法规>法律法规>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节选
───
发布时间:2017-09-19 10:42    作者:    浏览次数:     【字体:

    第四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联动机制,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建立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制度。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中,对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可以向社会专业组织等第三方购买专业技术服务。

第四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包括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救援、行政执法、社会诚信等内容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建成资源共享的安全生产信息体系。

第四十七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可以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分享到:
0
相关阅读
〖文章来源:365体育在线中文网〗〖责任编辑:安监局〗〖打印〗〖关闭
主办:乌兰察布市安监局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新区察哈尔西街人防综合大楼7楼 
联系电话:0474-4852013